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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分期付款(分期销售商品收入的财税处理分析)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财税处理分析。

彭怀文

分期付款销售商品是指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商品一次交付,但货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分期付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有许多不一致之处。因此,“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的纳税调整明细表”有专门的栏目进行填写和调整。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分期付款销售商品可分为有融资分期付款销售商品和无融资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一般来说,一年以上的付款期限就是融资分期销售商品。当然,付款期限不是判断是否融资的唯一标准。

非融资性分期付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非常简单。征收期在当年不会有税差,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如果征收期跨年度,就会有税差。

融资性分期销售商品按新的收入准则满足控制权转移后的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

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商品的现行售价(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收款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合同或协议期间的实际利率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信用等级相近的企业发行的类似工具的现行利率,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格贴现至商品现行售价时的贴现率。实践中,基于重要性原则,如果应收款项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与直线法相差不大的情况下进行摊销,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对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具有延期付款和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企业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照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税法关于分期收款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分期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分期付款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以分期延期付款方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在会计处理上以商品的公允价值作为销售收入(一次性确认),将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入。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应在收款期内合理分配,冲减财务费用。会计处理充分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分期销售商品但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在会计处理时只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就应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处理以税收分期方式销售的货物时,不需要区分是否具有融资性质。都是根据悠游资源网的合同价格,按照约定的付款时间分期确认收入,而不是一次性确认账务处理;同时,税务处理不分解为公允价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税务处理更多地体现了“收付实现制”。当然,征收时间到了就要确认收入,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

四。分期付款销售货物收入的财税处理案例

资料:A公司是一家大型医疗设备制造企业。2020年5月,我公司与某县人民医院协商签订了医疗设备分期销售合同:付款期限3年,合同总金额1080万元。医院每月15日支付30万元(含税),A公司每月收款后开具发票。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将在2020年5月31日前安装调试好医疗设备,然后移交给医院。医院从2020年6月开始支付。

资料:该设备目前售价为850万元(含税),由A公司生产销售,成本为450万元(不含税)。

问题:A公司2020年分期销售商品的财税处理及税务风险管理。

1.会计处理

(1)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移交时:

借:长期应收款1080万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752.21万元(850/1.13)

应交税费-待核销税费124.25万元(1080 * 13%/1.13)。

未实现融资收益203.54万元。

【注1】由于货款是分期收取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取时间。因此,在纳税义务产生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6〕22号),将增值税销项税额暂计入“应交税金——待核销税金”。

同时,结转库存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50万元。

信用:450万元股票。

(2)每月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30万。

贷款:长期应收款30万元。

同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待核销税费34500元(30*13%/1.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500元。

(3)每月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

本案中“未确认融资收益”金额较大,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而不能采用直线法摊销。至于实际利率的计算,如果教科书上的常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和困难的话,用Excel表格比较简单。参见表1:

表1

【说明】a . IRR函数用于上表中实际利率的计算,计算结果为月实际利率;b .由于增值税仅在约定支付款项时产生纳税义务,无需考虑贴现,因此将现金流量和付款余额折算为不含税金额;c . 0期现金流量金额=-850/1.13 =-752.21万元,即现金金额视为现金流出;D至36期现金流= 30/1.13 = 26.55万元。

以之一期未确认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分录为例:

借款:未确认融资收益10.2万元。

贷:财务费用——分期销售商品融资收入102,000元。

以后各期的会计分录都是一样的,只是换了数字而已,这里就不赘述了。

2.税收待遇与税收关联差异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中确认的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进行确认,故本案涉及的分期销售的货物将分四年进行确认。根据配比原则,成本应随收入分期确认。

在会计上,收入的实现是按照会计准则一次性确认的,成本也必须一次性确认。此外,会计还确认了一些融资收益是抵消财务费用。

因此,应在纳税申报中对收入、成本和财务费用进行调整。

各年度税务处理结果与会计处理结果的差异比较如下:表-2

表2

因此,需要纳税调整的会计科目涉及“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财务费用”等。

3.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关申报

之一步:填写A105020权责发生制未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3所示:

第二步:填写A1050优优资源网00纳税调整项目清单,如表-4所示:

注:a .第22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的当期确认的(十)财务费用”为调整会计处理确认的“财务费用”;b .第30行“其他”是调整“成本”差异。

4.税务风险描述和控制

分期销售商品更大的税务风险是“定金”。在经营活动中,签订合同收取“定金”是正常的民事行为。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金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是担保债权的一种方式。定金是预付的,税法正好有预付的相关规定。因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对定金是否属于“预付款”有不同的理解和争议。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分期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也明确规定:“预销售货物的,应当在货物交付时确认收入。”

因此,“定金”是否属于“预付款”就成了附定金条款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分期确认收入的关键。从目前媒体披露的税务稽查案例来看,税务机关都是将“保证金”视为“预付款”。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时间确认纳税义务的企业,最终都会受到处罚。因此,企业在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措辞,可以将原来的“定金”条款改为优优资源网的其他担保措施。

企业应当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合同、收据、交货单据、运输单据等作为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企业应登记税协差异备查,认真记录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